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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考专科《宪法学》复习试题(六)

发布时间:2019-11-22 整编:上海自考网 阅读量:
【导语】

【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职权。

【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职权。以下是关于2019年4月上海自考《宪法学》复习试题,由上海自考网小编整理,希望对即将参加自考的考生们能有帮助。
 
  简答题
 
  1、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
 
  2、我国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有哪些?
 
  答: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宪法,可以保证宪法修改的严肃性,保证宪法修改的提议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和我国的实际。
 
  3、2004年对1982年宪法进行的修改,主要内容是什么?
 
  (1)宪法序言的修改。将三个代表思想写入宪法,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2)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4)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5)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6)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7)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第五十九条,全国人大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个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的代表。
 
  (8)第八十条,国家主席的职权。
 
  (9)第八十一条,国家主席在外事活动中的职权和代表权,在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
 
  (10)第八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职权规定。
 
  (11)第九十八条,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换届的时间调整为5年。
 
  (12)宪法第四章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13)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14)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15)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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