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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四)

发布时间:2019-10-29 整编:上海自考网 阅读量:
【导语】

【导读】在自考专业中无论是偏向文科还是理科都是有语文科目的,所以语文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语文的复习最重要的就是练习与积累。以下 上海自考网 整理的2019年自考合同法笔

【导读】在自考专业中无论是偏向文科还是理科都是有语文科目的,所以语文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语文的复习最重要的就是练习与积累。以下上海自考网整理的2019年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四),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4个意思表示,都是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例外构成要构,从考试角度讲,常见的是构成要约。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主要是看是否符合第14条规定的2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商业广告的发布人有接受拘束的意义。
 
(3)商业广告的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
 
(4)悬赏广告:指内容是以对方完成某种行为发布方给付一定价金的广告。只要一方完成了悬赏广告发布人规定的行为,就有权要求报酬。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以及要约生效的时间。
 
例:6月1日,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6月3日到乙方。由于我国要约生效采用到达主义,6月3日要约生效。6月3日之前,甲可以书面形成撤回要约。
 
撤回的对象尚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生效,有两层含义:
 
(1)甲要接受自己要约的拘束,不可能撤回,撤销也要受限制;
 
(2)乙取得承诺的权利。
 
在要约生效后乙尚未作出承诺之前,如果甲否认自己的意思表示,这就是撤销。撤与撤销形式上表现为时间的不同,实质上表现为撤销的意思不同:前者适用于未生效的要约,后者否认的是已经生效的要约。
 
重点掌握第19条不可撤销的要约。
 
根据第19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可以撤销要约:
 
(1)要约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方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作了准备工作。
 
例1:甲6月1日给乙发出一个要约,明确规定不必须在6月10日前作出承诺。
 
例2:甲6月1日给乙发出一个要约,写明不可撤销。
 
例3:甲发生一个要约的,表示一定静候乙的回复。乙已经购买了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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