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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二)

发布时间:2019-10-29 整编:上海自考网 阅读量:
【导语】

【导读】在自考专业中无论是偏向文科还是理科都是有语文科目的,所以语文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语文的复习最重要的就是练习与积累。以下 上海自考网 整理的2019年自考合同法笔

【导读】在自考专业中无论是偏向文科还是理科都是有语文科目的,所以语文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语文的复习最重要的就是练习与积累。以下上海自考网整理的2019年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二),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12条是建议性条款,并不是要求每一合同都必须具备第12条规定的八大条款才成立。
 
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确定。
 
例:甲乙之间订立合同,甲出卖货物给乙,但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如何建议?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如果是出卖永恒,则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果出卖面粉,则出卖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即甲所在地;乙交付货物的地点为接受货物的一方所在地,也即甲所在地。这是一个重要考点。
 
第62条第(六)项也是一个重要考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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