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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补充)

发布时间:2020-06-19 整编:上海自考网 阅读量:
【导语】

复旦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按照《复旦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办理学士

复旦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补充)
 
按照《复旦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办理学士学位申请等要求,特作如下补充说明:
 
第一条 每年6月和12月,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进行本科毕业申请登记时,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学士学位。受理申请的时间,为自毕业登记日起三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条 办理申请手续后,在领到本科毕业证书和本科毕业生登记表的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件;(2)本科毕业证书;(3)本科毕业生登记表末页的成绩单;(4)达到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证明材料;(5)单位政审意见。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除(5)以外的原件经审核后退还本人。
 
第三条 每年6月申请学士学位的,提交有关材料的截止日期为当年9月30日。经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学位证书的时间为当年12月。如因在截止日期前未来得及提交达到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证明材料,但其他材料均已交齐者,必须在次年3月30日前补交。经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学位证书的时间为次年6月。
每年12月申请学士学位的,提交有关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30日。经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学位证书的时间为次年6月。如因在截止日期前未来得及提交达到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证明材料,但其他材料均已内交齐者,必须在次年9月30日前补交。经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学位证书的时间为次年12月。
 
学士学位的申请及提交材料,均以一次为限,逾期均不再受理。
 
第四条 关于达到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规定:
 
 
一、2017年1月1日起,尚未取得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PETs-3)合格证书的复旦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一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持本校准考证报考《英语(二)》 成绩高于或等于75分的考生,可以免考学士学位外语,《英语(二)》 成绩自签发之日起四年有效。
2.《英语(二)》 成绩未达到75分或免考《英语(二)》的考生,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集体报名参加毕业当年度一次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具体报名办法见每年3月和9月的网上通知。已有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的,必须是在原在读学校以集体形式报考而取得,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单自签发之日起四年有效。
3.持本校准考证报考行政管理、新闻学、护理学、计算机软件专业的《日语(二)》成绩高于或等于75分的考生,可以免考学士学位外语,《日语(二)》成绩自签发之日起四年有效。
4.《日语(二)》成绩未达到75分或免考《日语(二)》的考生,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集体报名参加毕业当年度一次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大学日语四级考试),具体报名办法见网上通知。已有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的,必须是在原在读学校以集体形式报考而取得,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单自签发之日起四年有效。
 
二、2017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PETs-3)合格证书的考生,可以免考学士学位外语,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PETs-3)的合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四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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